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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日期:2005-12-22 12:00:00 来源: 点击率: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管理技术研究所所长   樊晶光

    自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顺利推行近3年的时间。2004年有9424人通过了首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加上2003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的1620人,目前我国有11044人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以及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作者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推进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本文仅就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

一、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时机尚不成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近3年,因此在修正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时,明确提出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1.现行《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2002年6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颁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需要
    尽管《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法》颁布两个月之后才得以颁布实施,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条款。
    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不但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
     3.对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建议
    目前《安全生产法》已正式颁布实施近3年。在这3年的时间里,《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对稳定和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安全生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从今年五月中旬到六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五位副委员长分别率领五个小组,分别对辽宁、内蒙古、山东、贵州、黑龙江等10个省(自治区)对《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同时委托11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执法检查规格之高、覆盖面之广为历年少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自身特点出发,而开展的全国性法制建设行动。全国人大对此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检查的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制建设,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同时,通过检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督促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以达到加强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在下一步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可考虑补充下列内容:
    在第十九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第二十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或“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免于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修订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培训、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1.会计、律师、注册建筑师等资格人员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此后,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进行了修订,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此后,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我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首先是从立法做起的。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立了注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注册建筑师教育、报考、考试、合格及执业等标准。也就是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之始,就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6年7月建设部有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条件、考试办法及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办法等。
    2. 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
    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同时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
    2003年8月,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办法。
    2004年5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以局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要求等。
    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4月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和《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和注册管理工作又作了补充规定。
    3.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如前所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借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在现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中,应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资格条件、注册和继续教育要求,特别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以及在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待时机成熟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保障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与健康发展。(发表于《劳动保护》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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