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7月1日起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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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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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规定还指出,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