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1-18
次浏览

  本网讯记者王明德通讯员洪雷报道记者日前获悉,江西省安委会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在对2012年出台的《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修订的基础上,近日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职责更明晰

  和原规定相比,新出台规定的职责内容界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还包括党群组织、中央派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了36个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机构,4个党委工作机关和3个人民团体,以及5个中央有关派驻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于进一步厘清职责、消除盲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还汲取近年来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重点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电力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党群组织提供支持保障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党委组织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参与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指导地方各级党组织做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优先配备具有安全监管知识的人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新出台的规定要求,党委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舆情处置,尤其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新出台的规定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新出台的规定要求各类组织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