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12个督查组开展驻点督查
来源:内蒙古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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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17年9月初至10月底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近日,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组织12个督查工作组,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为总负责人,自治区副省级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实施督查组包盟市驻点督查。督查范围为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督查期间,各督查组的省级领导将至少2次到所督查盟市开展督导检查;各督导组至少保证2名干部常驻所督查盟市,不间断开展督导检查;督查结束时将实现对所督查盟市所有旗县(市、区)的全覆盖督查。

  12督查组将主要督查各地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法规情况,重点督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等落实情况。具体督查内容分为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企业层面,以及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冶金工贸等8个重点行业领域。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自治区党委、政府2016年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基础,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序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