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一单四制”
来源:湖南省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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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在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中,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即: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分级分行业建立清单,对重大隐患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形成横向到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纵向到省、市、县、乡的重大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具体做法是:

  (一)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运管、水运、交通质监、公路、高速公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国土资源、安监、质监、煤炭、煤监、水利、能源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乡镇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乡镇政府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监控和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县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形成后应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安委办汇总;市州安委办和省级部门汇总后应按规定报省安委办。

  同时,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制定出台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省安委办收集后统一发布。

  (二)交办制。省政府的文件对交办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经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确定交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协调督办的,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予以协调和督办。需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采取强制措施的,交办单位还应及时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台账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并根据要求定期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分级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总台账,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更新,对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商有关部门后,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省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牌督办。

  (四)销号制。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交办单位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销号,并逐级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核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治理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

  (五)通报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的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各级安委办将各部门贯彻落实“一单四制”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截至8月底,全省14个市州和30个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排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934个,并分别建立了清单,逐一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湖南省安委会对检查发现的17个重大隐患分两批进行了挂牌督办,其中第一批6个重大隐患已整改到位,其余已落实整改措施,正在按计划整改中。同时,除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电力、民航等行业领域国家已制定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外,其他没有制定出台国家标准的行业领域中,道路交通、质监、农机、核工业地质等已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标准,其他未出台的,正在抓紧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