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处罚信息将“共享”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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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6月27日下午,记者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共55条,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在会上介绍,此次《规定》立法,对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发布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规定》落实情况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依据北京市信用信息管理规定,采取惩戒措施。针对《规定》的重要内容,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快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做好《规定》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工作,确保其实施落地。

  八大责任体系覆盖安全生产全过程

  此次《规定》,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这个责任体系,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制度保障。”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王鸿剑介绍,此次《规定》构建了“1+8”的主体责任体系,包括明确主体责任内涵,以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资金保障、教育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控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八大责任体系。

  其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规定》还提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等。

  此外,《规定》还针对近年来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地区违法建设、“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专门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详细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性质、使用功能、出口通道、物品存放、安全间距等方面禁止性规定。同时,还要求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正常运转等。

  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制度设计

  《规定》第七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并列举了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10项具体制度。

  是否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需要制定所有这些制度?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戴贺霞介绍,这些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让生产经营单位更加直观、清晰了解到,到底企业应该怎样建制度或者是建哪些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并不是非常机械把这10项制度都必须制定,而是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落实。“比如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它本身是没有危险作业的,或者是没有特种作业的人员,也没有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不需要再建立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或者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戴贺霞还提到,本《规定》有一个创新点,即增补了第5项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个必要的物质基础。现实中生产经营单位也可能会认为,安全生产的投入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经济效益。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因此,这次制度设计中将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是费用提取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首次引入较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

  此次《规定》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体系方面,也有新突破。据王鸿剑介绍,《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重申了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且对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同时,还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引入了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

  记者注意到,《规定》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爆破、吊装、带电作业等统一纳入危险作业管理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定》,还将建筑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单列,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设定了包括作业审批安全交底、专人监护、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五个环节的管理体系。

  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副主任何明明介绍,将危险性大的作业纳入到危险作业管理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个是在北京市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当中,危险作业和特定类型的有较大风险的作业引发的事故始终占绝大比例。高处作业引发的坠落事故和带电作业引发的触电占一半以上。2018年全市生产安全死亡事故97起,101人死亡,高处坠落和触电50起,人数50人,占全市事故总量的51.5%。”

  第二是根据可行性做判断。“大量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危险作业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比如说高处作业会涉及规章制度,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等等,用电安全导则等等。从可行性来讲,我们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规范也是有相应的法律标准的依据。所以在整个规章起草过程中,把容易引发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爆破、吊装、建筑工程拆除、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带电作业等单独列举,统一纳入危险作业当中。”何明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