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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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聂欣 记者从江苏省安监局获悉,《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我省制定实施的首个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江苏省《办法》明确,约谈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6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省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9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省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办法》要求,被约谈方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约谈方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检查落实情况,并将约谈及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经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仍连续发生事故的地区,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将约谈记录和相关资料立卷存档,通过邀请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让舆论和社会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江苏省安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出台上述《办法》,将安全生产约谈法治化、制度化,有利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