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来源:浙江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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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我省现有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和在浙甲级资质)22家、检验检测机构(乙级资质)6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在浙甲级资质)48家。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省安全监管局切实加强中介机构取得资质后续管理,狠抓中介机构的各类专项治理。 一是加大评价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阳光中介”机制,促进市场透明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加强“智慧安监”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强化社会监督,构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二是规范中介收费行为。联合开展对各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在会同省物价局联合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对我省安全评价的业务依据、工作规程、服务成本、收费情况进行调研测算,制定了《浙江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并按照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不断调低整体收费标准。三是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治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要求,我省连续三年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重点就“五个禁止”加强廉政建设,推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公开、透明、规范等方面加以治理,逐步改善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执业行为。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将有关安全评价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治理力度。同时,对举报反映安评报告质量问题和安评机构违规行为案件,以及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安全评价报告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安评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通报。五是积极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制度,规范评价行为,有序开展竞争,提高评价质量,切实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指导、服务、协调、自律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