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中国安科院
发布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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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三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标委”)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总体规划、设计;组织有关标准的起草、审查、宣贯、复审;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科学研究等。

  第三条 安标委是在安全生产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分析安全生产领域标准化需求,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

  第六条 组织安全生产标准项目申报、起草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标准复审、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等相关具体工作,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专业审核。

  第七条 按照应急部政法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应急部政法司提出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机构通报情况。

  第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及时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应急部政法司报告工作情况,每年负责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

  第十条 管理本会委员,并对下属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政法司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安标委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安标委的委员应当公开征集,遵循“专业优先、专家把关”的原则,主要由安全生产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标准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

  委员应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十四条 安标委的组成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统一颁发聘书。委员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委员应认真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安标委秘书处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经委员会审查,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不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委员在安标委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安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安标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安标委和秘书处的工作;

  (3)参加安标委的会议;

  (4)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

  (5)参加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及安标委组织的培训; 

  (6)安标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安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处理安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安标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安标委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安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顾问应当为安全生产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或者学者,由安标委聘任,不超过5人,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安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通信委员,无表决权。通讯委员应是国内外安全生产专业领域相关部门、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人选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安标委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讯委员有如下职责:

  (1)可应邀出席安标委的有关会议; 

  (2)可承担安标委委托办理的工作;

  (3)可获得安标委有关标准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标委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与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安标委下设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安全、涂装作业安全、冶金有色安全、工贸安全等八个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申请增加或撤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标委、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研究工作规划和计划,分析国内外标准发展动态,提出本专业标准需求,并开展标准送审稿审查等专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安标委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安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年度工作计划;

  (3)安全生产领域标准体系表;

  (4)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安标委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安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应急部下达的标准计划,组织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0个月内,或者在其他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范围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安标委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对于需要验证的强制性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第二十七条 安标委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征求意见方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送达全体委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书面报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天。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一并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安标委秘书处。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通报。

  第二十九条 安标委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报主任委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组织技术审查的书面建议。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技术审查的,由安标委秘书处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开展标准技术审查。审查方案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经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对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应当进行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形成标准报批稿和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再次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连同标准报批审查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安标委秘书处。经安标委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

  第三十二条  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安标委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经费;

    (3)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相关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5)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安标委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安标委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审查安全生产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

  (1)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安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2)安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安标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安标委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安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安标委应当自行或者报请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安标委应当报请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建议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分技术委员会以及专门工作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安标委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其行为使安标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标委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