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吸取外省事故教训 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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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国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近期多起燃气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省委书记郑栅洁、省长王清宪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通报》要求,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加强燃气安全等重点领域专项排查整治,扎实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不断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真正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迅速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要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重大爆炸事故、辽宁大连“9·10”、河北邯郸“10·18”、辽宁沈阳“10·21”、辽宁大连“10·24”等事故教训,聚焦事故暴露出的政治敏锐性不强和吸取教训不深刻、施工安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和群众安全意识不高、燃气企业重发展轻安全、燃气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等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迅速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帐、闭环管理,各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整改难度大的重点隐患,要提请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要求,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定期通报典型执法案例和曝光事故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要充分利用当前“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要严格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教育、消防等部门要督促使用燃气的各类餐饮场所,特别是位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企业食堂等重点场所,尽快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着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经营等行为。消防部门要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教育、民政、旅游、卫生等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标本兼治强化燃气本质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的意见》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紧排工期,挂图作战,逐步扩大应用领域,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要以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为契机,全面开展地下管网普查,摸清燃气管道基本信息和安全状况,推动城市普遍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管网压力、流量以及相邻地下空间泄漏情况,提升早期预防能力。各地要把燃气管道安全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内容,加快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改线,从根本上解决管道老旧锈蚀、违章占压、穿越交叉市政管网河道等重大安全隐患。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责任,出现燃气泄漏等险情时,要果断组织封闭疏散,科学高效安全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