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144项部门职责 杜绝责任“真空”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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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王希浩报道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自治区政府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施行。《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突出领导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从而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八方面职能。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乡镇及各类功能区的监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突出行业领域

  细化夯实部门职责

  《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中央驻宁单位等38个部门的144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重点规定了煤炭、危险化学品、民航、铁路、民爆、工矿商贸、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这144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占《规定》主要内容的75%,切实夯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厘清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将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有效防止出现责任“真空”。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即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拟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

  《规定》全面细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水利、农牧、环境保护、旅游等25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科技、规划、地税、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等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主管部门、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突出一体化监管

  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这两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效能,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规定》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监督检查。

  同时,《规定》要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者非法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并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此外,《规定》增加了问责的情形,包括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等9种问责情形。凡是符合问责情形的,皆按照《规定》实行“双问责”,即不仅对相关单位进行警示通报,还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同时,《规定》要求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对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原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