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不低于保费总额10%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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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左希斌报道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今年内,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建立并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突出了事故预防功能,细化并明确了各行业领域的实施部门,这是《意见》的两大亮点。

  设立事故预防专项资金

  《意见》明确规定,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增加对职业病的保险。《意见》还对突出事故预防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同时,《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设立了事故预防专项资金,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10%的比率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有关事故预防的工作,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专户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为了突出预防功能,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品特性与风险程度,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实行激励约束机制。

  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实施,重庆市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高危行业领域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并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

  《意见》的另一大亮点就是细化并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各行业领域的实施部门。比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交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醇基燃料等民用燃料经营、储存及成品油经营、储存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等。

  同时,安全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