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创建省级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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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贾虎瑞王宇报道日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办法》指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创建评审坚持自愿申请、优中选优、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的创建评审管理工作。

  《办法》分别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作出了具体说明。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要满足下列条件: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了承诺手续;已经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单项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标段申报的工程项目,同一时期中标的多个标段,允许一个标段申报。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或者监督机构日常抽查平均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未达到优良,不得评审为示范项目。

  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申报示范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成绩突出,各项主要考核指标名列前茅,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行业引领示范效应;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及以上或者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T77)进行现场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一年的,不得评审为示范企业。

  据了解,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创建评审工作每年一次,评审结果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的依据;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