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次修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1-05
次浏览

  本网讯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要求,进一步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上海市安监局对2009年制定、2013年修订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再度进行修订。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该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办法》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举报奖励原则、举报事项、奖励金额、举报渠道、举报受理与核查、调查协助、奖励规则、不予奖励情形、奖励发放形式、保密规定、办法解释、实施日期等十四项条款。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来信、走访等形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据上海市安监局介绍,修订工作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为依据,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单位经验,并多方征求意见。与原办法相比较,新办法有多处改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增加了列举的举报事项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4大范围56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有助于举报人对举报范围的进一步理解。第二,重新设置奖励金额和相应的奖励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设置3档奖励,分别为1000至3000元、3000元至1万元、生产安全事故谎报和瞒报奖励(总局要求,又细分为5000、1万、2万、3万)。第三,明确了调查处理期限。对于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不得超过30日。第四,增加了调查协助的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等方式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