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多举措强化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来源: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7-10-20
次浏览

  日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要求,湖北省采取各项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一是责令所有煤矿停工停产。自12月16日起,责令辖区内所有煤矿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并督促煤矿企业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一次全覆盖、无遗漏、拉网式的隐患自查工作,并做好痕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

  二是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11月1日以后,参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7〕13号)要求,所有煤矿在完成本轮自查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履行验收手续,并经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复工复产。

  三是加强对煤矿督查巡查。严格执行煤矿暗访督查和巡查巡检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煤矿实现督查巡查“全覆盖”,不定期突击抽查暗访,坚决防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复工复查程序的煤矿企业擅自组织井下采掘活动,坚决防范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非法开采。

  四是严格落实煤矿“盯守”责任。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统筹力量,逐矿指派“盯守”干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整改中的煤矿或复工复产的煤矿,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和两名监管干部;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和一名监管干部。包矿责任人员要在一周内对所包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坚决杜绝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五是狠抓严格执法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煤矿要坚决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措施。凡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严肃追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检查走过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违反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是进一步加大煤矿关闭退出力度。坚决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和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年内全省退出煤炭生产的政策,强化以管促关,督促企业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通过市场倒逼、严格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手段,加快引导资源枯竭、高灰高硫、扭亏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