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各级党委明确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发布时间: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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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赵卫华李仁堂报道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以遏制较大事故、严防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大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实施意见》明确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革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等8方面36项具体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该省《实施意见》制定工作,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许勤等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提出要求。《实施意见》历经省安委办起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审查修改,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原则通过并正式印发。

  压实各方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评价标准,严格施行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明确一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作频繁调整。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功能,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原则上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主任。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保障,配精配强安全生产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装备保障力度,将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严格监督问效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巡查通报机制,将巡查及整改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抄送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将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因安全生产被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改革监管体制

  《实施意见》要求,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理顺民航、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行业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村(居)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每村(居)至少设立一名安全生产网格信息员和一名安全生产公益岗位人员。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