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开展“双公示”自查工作
来源:西藏自治区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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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2016年我局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财金〔2015〕8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发改财金〔2016〕406号)和《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关于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安监管〔2016〕75号)、《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藏安监管〔2016〕135号),明确了落实“双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了“双公示”内容、标准、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要求各地(市)每月月初梳理汇总上月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数据标准报送至对口业务处室,局业务处室汇总各地(市)和本处室产生的信息统一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