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赋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项权利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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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管理人员8项工作权利。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权。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权。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出处理意见。三是作业现场遇险处置决策权和指挥权。遇到安全生产险情时,安全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决策和指挥,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四是安全生产费用拨付、使用审查权。企业编制安全经费预算、使用安全经费和向外拨付工程(劳务)款项时,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五是事故责任追究建议权。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六是外包(出租、租赁)项目、场所、设备合同审查权。企业在签订外包(出租、租赁)项目、场所、设备的合同前,应征求安全管理机构意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七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意见签署权。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决定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时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八是干部任用、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建议权。企业各级干部任用、各级单位和人员评先评优,应征求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意见,安全管理人员对此有“一票否决”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