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立法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发布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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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使我省安全生产管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另外,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粉尘燃爆、液氨泄漏、输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典型事故,《条例(修订草案)》在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作出防范性规定。其中,禁止液氨管线通过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包装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禁止液氨采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等。

  为加强安全管理具体操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煤矿应当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