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简报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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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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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王显政在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1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1
王显政在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显政
同志们:
  按照总局的部署,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和防尘防毒七个分会,今天正式成立了。这是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为此,谨向担任安标委和各个技术分会委员的各位专家,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安全生产以及安全标准工作的各相关部门、有关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及其各个分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国性的专门负责安全标准起草、审查等工作的技术性组织,是总局领导管理下的安全标准工作机构。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布局中,标准工作地位重要,安标委职责重大。总局党组对此十分重视。毅中同志多次作出指示,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作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安标委这个机构,调动好、发挥好各位专家的作用,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具体的技术规范和可靠的技术支持。
  毅中同志随后还要讲。下面,我先谈三点意见:
一、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取得了进展,但差距仍然很大
  标准即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对“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由此,我们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的涵义理解为:为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改善生产工作场所或领域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所制定并实施的相关准则和依据。简要地说,安全标准就是关于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
  我国安全生产标准涉及面广,从大的方面看,包括矿山安全(含煤矿和非煤矿山)、粉尘防爆、电气及防爆、带电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装备(原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多个领域。
  党和政府一向重视标准工作。建国初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技术管理局内设有标准规划处,负责全国工业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标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逐步得到加强。为适应这方面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政策法规司设立了标准处。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解决了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一直没有代号的难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针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底数不清、有些标准长时期没有修订、已经不适应需要的现状,我们在配合国家标准委进行国家标准清理的同时,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共查找了煤炭、化工、建材、轻工、石油等十二个行业的29698个标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有1154个。按标准时间来分,1990年前制定的有262个,占总数的22.7%;1991~1995年制定的有343个,占总数的29.7%;1996~2000年制定的有436个,占总数的占37.8%;2001~2005年年制定的有113个,占总数的9.8%。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修订奠定了基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一是加快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体系。在国家标准委的指导下,组建了全国安标委和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四个分技术委员会,同时对原全国粉尘防爆、涂装作业和防尘防毒等三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有关人员,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二是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结合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初步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工作中长期发展目标、保障措施。三是做好安全生产急需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近几年,除配合国家标准委完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10多个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外,我们还制定下发了《炼钢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选煤厂安全规程》等22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对规范中小私营企业从事炼铁、炼钢活动、危险化学品运输、选煤厂生产等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已经有了一个雏形。初步统计,现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涉及设计、管理、方法、技术、检测检验、职业健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多个方面,有近1500项。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的标准有100多项;涉及各类化学品安全的标准有400多项;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的标准有17项;涉及安全帽、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的标准有60多项;涉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等粉尘防爆方面的标准有80多项;涉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矿山安全方面的标准60多项;涉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电气安全及有关防爆方面的标准有80多项;涉及带电作业用遮蔽罩等有关带电作业安全方面的标准有20多项;涉及工业电雷管等民爆物品的标准有40多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标准有50多项;涉及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方面的标准有11项;涉及索道及游乐设施安全方面的标准有30多项;涉及机械设备安全方面的标准有30多项;涉及消防安全的标准有70多项;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方面的标准有50多项。
  除国家标准外,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还制定、发布了数千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其中,由原劳动部发布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标准有120多项,原煤炭部门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有400多项,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200多项,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有100多项。这些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为全国和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差距仍然很大。总体上看,现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难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种类庞杂,系统性差。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分布在不同的部门,由各个专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各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标准几十项、几百项甚至上千项,种类众多,十分复杂。安全生产标准之间既存在许多交叉重叠,也有不少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统一完整性。
  二是不少标准没有及时修订,内容过时,规定落后。在现存标准中,有的已经十数年甚至数十年没有修订,早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现状,与安全生产实际相脱节,形同虚设。
  三是安全生产标准理论和基础研究不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观念、方法和途径,以及合乎国情的安全生产标准构架、基本内容等基础理论不健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趋势研究不够,极少开展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关联度研究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国内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也存在不足,严重滞后于安全生产实践活动。
  四是宣传贯彻力度不够,标准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意识还比较淡薄,经营管理者不能主动地应用标准化成果,运用安全生产标准来保障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不能自觉执行标准,生产安全行为不规范,坏习惯、老毛病很多,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标准化工作机构的咨询服务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一些企业尽管也想搞标准化,但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从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看,还没有把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标准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检查。
  五是安全生产标准经费投入渠道不畅。标准化工作需要经费支撑。以往,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费用,一般采用国家补助、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的办法解决;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费用,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各部门每年都要投入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近几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标准工作的经费来源受到一定影响。所有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都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妥善解决。
二、认清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性,增强抓好安全标准工作的自觉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体制、法制、专项整治、政策治本等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连续三年出现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尚未得到遏制。
  影响和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相对滞后,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由于现行的安全生产标准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缺乏相应安全生产标准作为执法依据,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估评价活动缺乏统一的标准。近年来,社会各界在加强安全生产标准方面的呼吁十分强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和广大企业的同志,也迫切要求将以往由各个工业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标准予以统一规范,加快制定、修订各类标准规程,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
  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迫切需要安全生产标准作为支撑。精炼简约是我国法律法规的一个突出特点。《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要付诸实施,还必须有更为具体、更为详尽的技术性标准和规程予以支持。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其性质和作用相当于国外的技术法规,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法》中,有9条、14处提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整顿甚至关闭等都涉及到标准。要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就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二)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是加强企业和行业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技术政策不落实,技术管理薄弱,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企业伤亡事故多发,除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2003年12月23日发生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事故就是一例。调查发现,现行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没有对高含硫高压天然气钻井中的钻井液密度附加值、井口防喷装置安装剪切闸板、钻具上安装回压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油气井与周围居民住宅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放喷点火条件等作出相应规定,使该井的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无所适从。此外政府机构改革后,原石油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均改为推荐性标准,致使一些企业随意更改、降低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要求。这几年,政府机构多次改革和职能调整,原纺织、煤炭、化工、冶金等部门相继撤消,有些安全生产标准长时期没有修订,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另外,随着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劳动用工形式的多元化,民营经济的大量涌现,以往对国有经济的技术管理规范,也难以适应其他各类企业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力度,尽快出台符合国情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的各类标准。
  (三)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和中介机构的评价评估等服务活动,需要以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依据。全社会法律观念的增强,要求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认定企业是否具备安全条件,产品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同时还要看到,几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发育很快,中介机构大量注册,并承担起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认证、培训教育等中介服务任务。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各类中介机构有几百家,完成的评价项目已达几十万个;各类安全培训机构几百家,每年培训各类人员几十万人。但由于相关的标准工作比较滞后,在评价评估和监测检验基本内容、技术规范、方式方法等方面,尚缺乏统一的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安全评价上,目前一些行业领域的安全评价报告千篇一律,大同小异,相互抄袭,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标准,来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活动。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也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在更广阔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上扩大开放。根据入世承诺,我国要在各个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在内的强制性标准,并使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更加公开、透明,与国际社会有关标准接轨。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对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问题都很关注,近年来这方面的交流相当频繁。
  总之,安全生产标准十分重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势在必行。“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事业实现跨越性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关键时期。在座各位都是安标委及其各个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负着加快制定修订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神圣使命。安监总局党组以及各个行业、企业对大家寄予了很大的期望,相信大家一定能够不负众望,把这项工作迅速抓上去。
三、明晰思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安监总局党组做出的总体工作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大致思路是:自觉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重点任务,在标准工作的方向上以防范事故、减少伤亡为重点;在工作内容上以安全技术标准为重点,同时兼顾一些急需的安全管理标准;在工作方法上以修订为重点;在行业领域上以总局直接承担监管任务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为重点。充分发挥安全标准的技术规范和支撑作用,为行业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服务,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服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是: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4个重点行业现行安全标准的修订和一些急需的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基础管理类标准、技术规范类标准、产品类标准和方法类标准相配套,科学完备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逐步建成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信息服务系统。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今年,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已经制定下发了国家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纲要,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也正在制定之中。根据国家的要求,总局也正在制定“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规划的草案已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正在制定国家标准化“十一五”发展纲要。安全生产标准是国家标准化“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安全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要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这次会上,我们提供给大家讨论的安全生产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仅仅是一个草案,还很不成熟。各分技术委员会对安全生产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草案,要进行认真研究,并结合本专业的实际,确定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十一五”规划。安全生产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经正式确定后,将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修订标准的基础。因政府机构的多次改革和调整,安全生产标准也是错综复杂。根据国务院给总局的“三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的直属机构,负责工矿商贸以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结合新的职能调整,建立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十分必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职能,以及全国安标委和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初步设想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涂装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防尘防毒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和综合类安全生产标准子系统等八个部分,每个部分又根据生产环节进行划分,每一环节分基础管理类标准、技术规范类标准、方法类标准和产品类标准等四个类别。据初步统计,现有国家标准844项,其中基础管理类87项,技术规范类480项,方法类130项,产品类79项,已经列入计划正在修订完善的73项,已经列入计划正在制定的有215项;现有行业标准891项,其中基础管理类61项,技术规范类684项,方法类100项,产品类46项,已经列入计划正在修订完善的19项,已经列入计划正在制定的有74项。但是,因时间整个标准体系还比较粗,很多地方还很不成熟,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按照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规划,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三)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出发,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目前,国家标准的清理工作已经结束,有关标准的修订计划已经下达,正在组织标准的修订。行业标准的清理也已基本结束。要在对行业标准清理的基础上,对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行业标准分期分批予以修订和废止。今年总局已安排19项修订计划,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到2008年完成所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抓好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检测检验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行政执法标准。制定修订规范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服务方面的标准。目前,2004年制修订计划中还有5项标准没有完成,其中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金属非金属矿辩识、矿山救护规程等3项标准正在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矿井通风安全技术条件等2项标准已多次征求基层企业和专家意见,将组织专家审查。2005年制修订计划中应当2005年内完成的标准项目还有9项没有完成,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及设施与周边社区的安全距离、重大工业事故隐患辩识标准、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绵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等7项标准正在做;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鉴定方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2项标准已多次征求基层企业和专家意见,将组织专家审查。2005年制修订计划中应当2006年完成的标准项目共13项,其中煤矿安全规程等9项标准正在做;金属非金属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金属非金属矿主要负责人考核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金属非金属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等4项已多次征求各省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专家的意见,准备组织审查。2006年制修订计划(共58项)中应当2006年完成的51项中,已完成5项标准审查,准备发布,还有46项标准正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对2004、2005年未完成的14项安全生产标准项目,今年底务必完成。对2006年必须完成的项目,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积极鼓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类企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加强安标委的建设,充分发挥安标委作用。 安标委是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和平台,今后大量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都要依靠安标委来完成。安标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和措施到位。要充分发挥协会、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院校以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中的作用。安标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标准审查和报批制度。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要求,做好标准的各项审查工作,保证标准质量。分技术委员会要对安标委负责,定期向安标委报告工作。安标委要加强对分技术委员的指导和管理,支持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安标委与各技术委员会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整体。对列入标准计划的项目,安标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起草单位落实、责任人落实、完成时间落实,费用资金落实。安标委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有关标准审查。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安标委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应当随时组织审查。秘书处要做好安标委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组织有关会议,掌握标准起草进度,监督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各秘书处挂靠单位要积极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设施。各委员要积极支持安标委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参加各类活动,认真做好标准的审查工作。
  同志们,经过一个时期以来的努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以这次会议为标志,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开始全面起步。我们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安监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开创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做出应有的贡献。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的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科学合理地建立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成立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领导下的全国性的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总体规划、设计、研究;组织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宣贯、复审;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科学研究等。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年度计划与长远规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对标准中涉及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审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确认有效或修订、补充、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作好本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会、主管部门及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协助国家标准委和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安全生产方面已颁布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面向社会开展安全生产范围内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标委会下设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标委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分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申请增加或撤消。
第十五条 标委会设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由在职人员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若干名顾问。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标委会有关会议,因故不能主持召开的,应当委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标委会会议应当充分听取各委员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标委会委员,经推荐协商,从企业、教学、科研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方面的专家中选聘。所聘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标委会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由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教学、科研和政府部门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者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
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在本标委会内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负责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计划和标准的报批等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分标委会接受标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对标委会负责,并定期向标委会报告工作。
分标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的产生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标委会可以建立标准制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标准委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列入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标委会、工作组或者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者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本专业标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工作组或者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出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表,报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进行会议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对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者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的,报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标委会对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标委会应每年向标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并遵守相关财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制定产品标准时,与标准有关的企业提供的补助费;
(三)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委员交纳的会费;
(五)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活动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分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分标委会每年向标委会书面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标准委每年向国家标准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标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分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分标委、各委员会委员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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